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贵单位所支付的公益法律服务报酬不属于上述免税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沙口华康路6号(小榄镇沙口经济联合社对面 )
电话:0760-22123167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道西89号A栋12-北3
电话:020-85560694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新富民大厦11F012A室
电话:0769-89606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