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的公益事业捐赠款
接受的公益事业捐赠款
  发布时间: 2014/1/5 11:33:04  浏览次数: 26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贵单位所支付的公益法律服务报酬不属于上述免税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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