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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经营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 2014/9/4 0:20:00  浏览次数: 2235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4年04月28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腾讯的自我定位

  虽然微信运营商通过朋友圈功能创造了无限商机,但是腾讯公司通过发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诱导分享行为的公告》等方式,一直否认微信的经营性,而强调其私密性,反复申明微信的朋友圈并不是一个营销平台,而是一个网络社交载体,一个由熟人关系链构建而成的小众、私密的圈子,用户在朋友圈中分享和关注朋友们的生活点滴,从而加强人们之间的联系。但同时,腾讯公司又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定义为微信针对个人或企业用户推出的合作推广业务,用户注册微信公众账号后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品牌推广。

  朋友圈应有的定位

  2011年初,运营商是将微信作为一款快速发送文字和照片、支持多人语音对讲的手机聊天软件推出的。用户可以通过微信应用浏览服务号、朋友圈分享、消息推送等功能。据统计,截至2013年10月,微信的用户数量已经超过6亿,每日活跃用户1亿。微信作为时下最热门的社交信息平台,也是移动端的一大入口,随着其公众平台的开发,朋友圈分享功能的完善以及微信支付功能的开放,微信朋友圈正在从社交平台演变成为商业平台。

  平台运营商对于朋友圈经营行为的管理

  微信朋友圈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符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所指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大部分特征。2013年10月,运营商对公众平台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服务号可申请微信认证,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认证标识。微信平台运营商制定的多项规定,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有相同之处。

  微信朋友圈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网络商业平台具有一定特殊性,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封闭性和被动性。朋友圈的内容不是完全开放的,圈里好友之间才可以实现交流和互动;个人可以通过搜索微信号的方法来添加关注公众平台,但是公众账号平台不能搜索和添加任何人。这些特点阻碍了信息进一步传播,于是就出现了“求点赞”和“求扩散”的营销方式。事实上,腾讯制定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使用规则明确规定不得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陕西省宝鸡市工商局高新分局 崔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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