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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2/30 23:01:49  浏览次数: 2585
 

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中府〔2013113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登记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方案》业经十四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31030

中山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方案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精神和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现场会工作部署,决定实施中山市商事登记改革,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注销等事项进行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我市“商事登记机关”是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市工商局)。“商事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资格;许可经营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商登记制度改革。

(二)总体目标。通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松市场准入管制,加强和改进行政服务,厘清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健全商务诚信体系,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我市提供坚实有力的体制机制支撑和保障。

(三)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制度,取消政府对商事主体的不必要限制,放松管制,发挥商事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促进商事主体和社会组织自律,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2.规范统一,便捷高效。以商事主体实际需求为导向,推进商事主体登记审批标准化管理,统一规范登记审批的条件、程序及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和效能。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3.宽进严管,权责明确。既要放宽市场准入,又要强化市场监管,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将“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厘清部门职责,强化和落实审批机关的监管责任,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促进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的有机统一,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4.统筹部署,协同推进。坚持科学部署、系统规划改革,将商事登记改革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改革的政策、司法保障,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精简前置审批事项,改革商事登记审批流程。

1.精简和规范商事登记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商事登记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对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涉及企业主体资格的原则上予以保留,涉及企业经营资格的改为后置,规范编制商事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目录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工商局)

2.实施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除商事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具有经营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3.推进商事登记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科学合理降低行政审批条件,减少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大力推进集中统一办理、同步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规范统一商事主体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完善“网上登记、双向快递”服务,探索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查询、网上发照,推进商事登记申报材料和营业执照电子化。加强和规范办理流程公开,强化电子监察,逐步实现实时监控(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

(二)放宽商事登记条件,规范商事登记服务。

1.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除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下同)应当对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再限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放宽出资方式限制,简化实收资本验证方式。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认缴出资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2.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属于商事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商事登记机关依照许可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属于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的,商事登记机关按照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名称予以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加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3.改革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登记。

1)清理商事主体住所(含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下同)审批事项,编制商事主体住所审批事项目录,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商事主体住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编委办)。

2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申请登记,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在一定范围内探索“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登记。(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三)强化商事登记后续监管,构建“严管”体制机制。

1科学划分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有机结合的要求,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审批机关的监管责任,加大行业的力度,完善商事登记后续监管措施。经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各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查处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地,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依法监管(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工商局)

2.改革年检(验照)方式,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包括年度到位注册资本(金)、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商事登记机关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情况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真实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有权对商事主体的年报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将存在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等行为的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登记平台公示,并依法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3.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商事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构建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联合执法协同能力,形成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综合执法体制建设,有机融合各种执法监督,兼顾专业执法需要,提高监管效能。科学配置和充实执法力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建立健全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加大对商事主体违法行为的司法裁处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规范、自律等作用,强化商事主体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加强对商事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4.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商事主体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商事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商事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商事主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加大对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责,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

(四)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强化信用监管。

1.建立完善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整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银行征信等信息资源,搭建准入与监管一体、跨部门信息协同、面向社会公众查询的统一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建立信息对接、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公示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发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

2.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运用制度,推进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完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违法记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管人员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完善以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大力培育市场征信机构,充分发挥征信机构在提供信用记录、促进商务诚信方面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310月底前)。在充分学习借鉴周边城市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根据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由市工商局、市编委办牵头制定《中山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方案》,征求各部门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先行实施阶段(201311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商事登记改革,注意收集、解决存在问题,并定期对改革措施、效果等进行全面、科学的总结评价。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47月-201412月)。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改革配套,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商事登记改革领导小组,建立督查和通报制度,落实改革问责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做好总结评估,按计划推进相关工作。各镇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商事登记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完善司法保障。对在商事登记改革中的创新举措给予支持。纪检监察及公检法部门对各有关部门在商事登记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共同推进改革。针对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新情况,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镇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商事登记改革宣传,全面、准确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和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改革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改革,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中山军

    分区,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1印发

 

 

原文链接:http://www.zsgs.gov.cn/ssdj/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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