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丢失、被盗发票(包括发票的任意一联次、一份(套)或本数,已填开或空白发票)事件的,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4、《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国税函[1995]292号,省国税以粤国税发[1995]201号文转发);
5、《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60号,中山国税发[2004]151号转发)。
三、提供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两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一式两份(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
3、刊登“遗失声明”取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抬头载明企业名称);
4、属被盗抢情况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纳税人丢失或被盗(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自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同时,还必须在地级市报刊(例如:中山日报等)上刊登“遗失声明”。
6、纳税人丢失或被盗(抢)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四、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注意事项
1、发票丢失、被盗的书面报告要详细说明丢失、被盗的时间、地点、发票的名称、份数、发票代码及起止号码、是否填用、是否盖章及经手人等情况。
2、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请采用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业户公章或纳税人签名。
3、有关表格可登录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zsntax.gov.cn,进入“下载中心》发票管理表格”)下载使用。
4、中国税务报社广州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0-86375155。